首页 > 信息公开 > 诊疗服务 > 分级诊疗 详情
分享到:
微信
微博
Qzone
回顶部
双向转诊服务内容、流程、联系方式
时间:2022-09-19 | 来源: | 作者: | 阅读:

  一、目的

  促进医疗卫生机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实现“无缝式”连续化医疗管理。

  二、范围

  医务部,医疗保险新农合办公室。

  三、定义

  1.转诊:患者诊疗过程中,限于本院服务范围、技术或设备条件,须转到具有相应诊疗能力的医院就诊;或住院患者经治疗病情稳定后或处于康复期,可出院后到其他医院继续治疗,视为转诊,处理手续同患者出院。

  2.双向转诊:根据患者病情的需求而进行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同级医院间、上下级医院间、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间的诊治过程。

  3.分级诊疗:所谓分级诊疗制度,就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实现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

  4.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四、内容

  (一)双向转诊的原则

  1.患者自愿的原则。在不违背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前提下,从维护患者权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切实当好患者的“参谋”。

  2.分级诊治的原则。从降低患者费用出发,小病、常见病、疾病康复在社区分院或县乡医院,危急重症在医院或转上级医院。

  3.无缝式管理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上下转诊渠道,为患者提供整体性、持续性的医疗服务。

  4.医院上转条件

  ⑴临床各科急危重症,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⑵不能确诊的疑难杂症病例;

  ⑶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⑷认为需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

  ⑸其他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5.下转条件

  ⑴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2)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例;

  (3)各种恶性肿瘤患者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

  (4)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

  (5)老年护理病例;

  (6)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二)双向转诊程序

  1.医院与上级医院、社区分院或县乡医院确保信息联系畅通,按转诊原则上转或下转。

  2.转诊前要提前与转诊医院联系确定。

  3.对上下转诊患者进行跟踪管理,建立病历档案。

  4.对上下转诊医院的患者,及时接诊。

  5.由社区分院或县乡医院转入医院的患者,病情稳定后,医院及时将患者转回,继续进行康复治疗。

  (三)双向转诊要求

  1.医院与上级有关医院、社区分院、县乡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关系,制定科学便捷的服务流程,设专人负责,实行24小时连续服务,确保转诊渠道通畅。

  2.医院上转或下转患者都要填写“转诊单”,下转患者耍注明患者的治疗情况及下一步康复计划;主动加强与上级医院的沟通,及时掌握上转患者的诊断治疗情况,做好转诊患者的追踪服务工作。

  3.对转诊患者要认真进行登记,事先做好上下联系工作,转入医院的患者要及时安排专人送至病区或门诊。

  4.医院对社区分院或县乡医院上转来的患者实行免收挂号费,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优先安排住院,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治疗。

  5.对下转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或康复期的患者,要及时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计划。

  6.对医院医生、社区分院及县乡医院医生进行双线转诊的病种范围、适应症、转诊流程和保障措施进行培训,熟悉转诊医院的基本情况及医疗专家特长,常用检查项目价格。

  (四)保障措施

  1.“双向转诊”工作由医务部、门诊部共同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2.把双向转诊纳入科室日标考核,监管双向转诊工作的实施。

  3.治疗结束后不下转或不提供住院治疗情况,没有下一步治疗、康复计划的,对主管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4.符合上转条件的患者,在征得患者同意后,及时上转。

  五、附则

  1.本规定由医保办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双向转诊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相关电话:

  医务部:0635—8385039    医保办:0635—8381416